施行老法时,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相当普遍。究其原因,可以归因于两方面的法律缺失:第一方面是法律认定违法排污非常困难,要同时具备:超标、治污设施停止运转、故意停运等3项条件;第二方面是超标排污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
新法从两方面力图扭转这种现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同时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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